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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的-天拓力行

更新时间:2017-06-01 1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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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tiantuolixing.com     【作者】天拓力行

国税总局[2016]42号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二十一、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二十二、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二十三、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二十四、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二十五、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二十六、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参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9日

原文地址:http://www.tiantuolixing.com/html/list_39/show_1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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