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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要点,财务须知-天拓力行

发布时间: 2017-01-11 10:10 更新时间: 2017-01-11 10:10

 【来源】www.tiantuolixing.com     【作者】中国会计网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4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6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7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8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9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1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1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1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3、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14、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5、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他等特殊行业准备金政策。

 

   1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17、利息支出调整只关注: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18、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19、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21、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22、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2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24、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2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26公益性捐赠:关注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利润)、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7、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28、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根据约定,结合企业的同期资料、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判断被鉴证人的关联交易是否应当申报;分析企业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说明与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表的差异及企业对差异的解释。

 

   29、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30、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允许税前扣除,关注相关凭证要求。

 

   31、对发生的不能税前扣除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2、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3、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34、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35、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36、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合法有效凭证条件的,应进行记录并考虑调整纳税申报事项。

 

   37、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38、年度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重组项目发生情况,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纳税调整。

 

   39、关注政策性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应计入当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40、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手续直接冲减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

 

       4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42、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3、关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有关账户的变化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际存在的差异,确认差异纳税调整事项,如资本公积的减少是否属于应计未计收入等。

 

       44、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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