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办法》(试行)(京房公积金发[2010]45号)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职工调离本市,或是调入中直、国管、铁路分中心的;
(4)职工调入本市的;
(5)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办理程序:
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转出单位经办人需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并及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然后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集中封存户人员,可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上述材料办理相关业务,需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
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的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及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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